93年周大福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周大福”文字商标,字体为中文手书字体,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有效期至2003年。2002年1月,被告经上海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是珠宝首饰(不含黄金)、手表、百货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同年1月爱黛公司与广州华尼有限公司(“华尼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尼公司免费许可被告在第14类商品上使用“周大金”商标,待“周大金”商标获得注册后另行协商许可使用费。是年3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华尼公司的“周大金”组合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由图案、文字和汉语拼音三部分组成。图案部分中间是外轮廓为钻石形的中文美术字“金”,外部为着色圆形所包围,圆形外依附有对称的拉花图案。图案的下方为文字部分,文字为“周大金”中文手书字体。文字下方是汉语拼音部分,使用大写字母“ZHOU DA FU”,每个字的拼音之间有间隔。被告在其店堂装修、饰品包装袋和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周大金”商标。另查明,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期间,武汉“周大福”珠宝首饰金行有限公司向智威汤逊-中乔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午未状态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余万的广告费用,用以在我国内地的报刊广告、店堂展示或现场展示中宣传“周大福”品牌首饰。周大福公司起诉认为,爱黛公司使用的“周大金”商标与“周大福”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一审判决对周大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大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