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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苏沪两只“红蚂蚁”争名上法庭
发帖人:湖北商标注册网 发帖时间:2013/1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两只“红蚂蚁”相遇,争夺的不是食物,而是市场和品牌。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红蚂蚁)以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红蚂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庭。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江苏红蚂蚁提起了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红蚂蚁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红蚂蚁”文字的行为构成对江苏红蚂蚁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仍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名称继续使用。

  商标商号存争议

  据了解,江苏红蚂蚁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璜、环境景观艺术设计施工等服务。2002年江苏红蚂蚁申请注册了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ANT及图”商标,2003年获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

  2012年江苏红蚂蚁发现上海红蚂蚁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红蚂蚁”中文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装潢” 等文字作为店招及户外广告,同时在多家报刊媒体上刊登广告,使用“红蚂蚁装潢·设计”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在其印发的宣传册、购物袋上也使用了“红蚂蚁装潢设计”文字及注册商标标识。江苏红蚂蚁认为,上海红蚂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紅螞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红蚂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上海红蚂蚁表示,自2003年成立以来其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并在成立当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其企业字号。上海红蚂蚁在先使用 “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红蚂蚁”企业字号进行对外宣传,属于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并没有侵犯江苏红蚂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多年来上海红蚂蚁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成为上海地区装饰行业的知名企业,在上海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而江苏红蚂蚁属于江苏省的装饰公司,在上海地区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形成任何商誉,因此两者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上海红蚂蚁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待规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红蚂蚁使用的“红蚂蚁”文字与江苏红蚂蚁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上海红蚂蚁将“红蚂蚁”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江苏红蚂蚁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集中在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两个问题上。从时间上看,上海红蚂蚁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要早于江苏红蚂蚁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因此江苏红蚂蚁要求上海红蚂蚁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红蚂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通过对两“红蚂蚁”的比较二审法院认为,上海红蚂蚁字号与涉案商标中文部分“紅螞蟻”相比,除两者文字存在简繁体的不同之外,所有文字的读音、含义均相同。两者在相同的家装服务中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上海红蚂蚁的字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早在2008年江苏红蚂蚁将同在江苏省的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同样是因为对方使用了与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相同的“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中进行大量使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在随后的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时任无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副会长的朱镇修表示,这场纠纷案的宣判,对不规范经营的家装企业是一种警示。每个家装企业要摆出自己的合法身份,走正规途径,创立自己的品牌才能立足于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虽然特定行业经营者可以在牌匾上适当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但是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本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避免造成相关消费群体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字号所有人应当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相关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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