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那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工商总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工商总局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申请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工商总局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五类情形不予登记
工商总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本文来源:新华网 )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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