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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代理委托书有哪些内容 |
发帖人:友信 发帖时间: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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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和个人代理他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 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原则上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权利人在境外的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是境外代理人。境外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权利人向境外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2、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包括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
3、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被委托人身份为律师的,应当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被委托人,办理具体事项的律师的身份为被委托人的联系人;
4、代理人的居住地或者注册地。被委托人的居住或者注册地必须在我国大陆境内(我驻港、澳地区派出机构除外);
5、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可以不注明期限,注明委托期限的,委托期限应当不少于申请之日起6个月;
6、签署人姓名、身份和签章。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或授权人签署。海关总署对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书;
7、签署日期。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日期应当在提交备案申请日期的前半年内。 委托书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代理人同时办理多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可以提交委托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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