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虽然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相关服务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紧密关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可以认定为类似服务,这对于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无法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实践意义。
原告北京和睦家医疗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和睦家医疗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是一家以妇婴医疗及保健为主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并在北京设有字号为 “和睦家”的诊所。1997年10月,原告经商标权人美中互利公司许可,分别获得核定服务为第42类的医药、保健、医疗保健中心的“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United Family Health Center”商标与核定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等的“和睦家United Family”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和睦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和睦家家政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清洗保洁服务等服务,主要业务为从事产妇和婴幼儿专业护理等家政服务,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家务服务属于第45类。被告以“和睦家”汉语拼音 “hemujia”为核心词,申请了“hemujiayuesao.com”域名,在其网站及营业场所前台使用“北京和睦家母婴护理服务中心”、 “Beijing United Family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Service Center”。据此,和睦家医疗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和睦家家政公司的上述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医药、保健、医疗保健中心及第44类医院、保健等。原告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孕妇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母婴护理、保健、育婴指导等服务,经过原告在妇婴医疗服务领域的长期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宣传,使“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 United Family Health Center”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主营母婴护理、月嫂、育婴师服务等方面的家政服务。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医院属于第44类医疗服务,家政属于第45类家务服务,两者处于不同的类别,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况下,妇婴医疗服务,产妇与婴幼儿护理家政服务属于紧密的关系,双方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联系密切,服务的对象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