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TMZC12534726BFBH01的“运盛集团 VIMSOME”商标中文部分与叶华陶350101700207445在第36类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63589号“运盛”商标近似。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在第39类,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59347号“温馨 WINSOME”商标近似。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在第36类,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72793号“温馨 WINSOME”商标近似。初步审定“,河运,船运货物,驳船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 ,货物贮存,贮藏,仓库出租,集装箱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因对驳回通知书中的部分驳回理由不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委托湖北友信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运盛集团 VIMSOME”商标,除“货运经纪”商品外,其他所有商品予核准初步审定,交商标局初审公告,三个月异议期内,如无异议,商标将成功注册,特告知。
